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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年02月27日 16:55      作者:     来源:秩序科     浏览次数:

 党(院)办字〔20113

 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等工作和生活秩序,创造安全、文明、有序的校园环境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,现对我院校园交通秩序强化管理通知作如下规定:

 一、教职员工自有机动车、经学院批准的外来务工单位机动车和送货、清运垃圾等生活保障用车,到武装保卫处(部)办理“忻州师范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”,凭此证出入校园。

 二、校外机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需进入校园的车辆,经武装保卫处(部)和有关部门同意,由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。

 三、严禁无牌照机动车进入校园,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,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区域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,严禁任何人酒后在校园驾驶。

 四、机动车出入校门须积极接受门卫管理人员检查。携带物品出校门的,须持有有关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,经门卫检查核实登记后放行。

 五、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,积极服从管理,严格限速5公里/小时,按规定路线单向通行,并在指定区域停放,严禁超速、鸣笛、违停。

 六、教职工上下班和学生上下课高峰期,出入校园和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须自觉避让行人,积极服从管理,确保师生安全。经过一段时间观察,必要时实行限时段管理。学院迎新生、双选会等大型集体活动时,限制教职工自有机动车出入校园。

 七、校园内机动车停放由武装保卫处(部)负责划定适当区域并加强管理。机动车须在划定的停车位之内停放,非划定停车位之外不得私自停放影响学院工作和师生正常生活。停放的机动车及车内物品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管理。

 八、严禁占用、挪动、破坏校内交通设施、标志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、开挖道路时,须经学院批准,武装保卫处(部)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管理工作,确保安全施工和安全交通。

 九、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,教育引导师生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。全体教职工要同时督促、教育家属和亲友严格执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。

 十、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由武装保卫处(部)总负责。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,要严肃批评并依法按规定追究责任。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属教职工家属和亲友的,同时追究教职工本人的责任。

 十一、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,肇事方当事人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积极救助等善后处理工作,不得逃逸或故意破坏、伪造现场、毁灭证据,违者依法按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
  特此通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