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忻州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0年09月25日 15:02      作者:陈惠勇     来源:秩序科    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  则

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遵循依法管理、以人为本、服务师生的原则,保障道路交通规范、有序、安全、畅通。

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使的机动车辆、非机动车辆及其驾乘人员和行人,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。校内各单位、全体师生员工、外来办理公务、来访或第三方派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。

    第二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

第三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、车辆,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服从门卫管理,自觉接受检查,并履行相关手续。

第四条 教职员工通过武装保卫处(部)网站下载、填写《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机动车辆录入系统申请表》,办理门禁系统录入,进出校园实行门禁自动识别;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,确需办理的,填写《外来业务往来人员出入校门登记表》,经批准后方可出入。

第五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减速慢行,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。装载易燃、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,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、证件,不得进入校园;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,须按保卫处指定的路线行驶。携带、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、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,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(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),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。

第六条 校门内、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,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。

     第三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

第七条 校内道路为单循环道路,机动车、非机动车按规定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停车位,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。在上下班高峰期,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。

第八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时,应根据工作需要,提前划定通行路线和停车区域。

第九条 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、摆摊、打球、做操、跳舞、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。

第十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。经学院党(院)办、武装保卫处(部)批准悬挂的横幅,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。

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,设置交通标识牌、隔离墩、标识线、停车位、减速带、凸面镜、警示牌、升降柱、门禁系统、摄像头等交通设施。除主管部门外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、拆卸、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。

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。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,要开挖道路、占用路面,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武装保卫处(部)备案,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施工结束后须及时将道路恢复完好。

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。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,以防撒漏、扬尘。

     第四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

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、电动助力车者,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安全法》和本规定有关驾()车行驶的各项规定,安全文明驾驶(骑行)车辆。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,不得在校园内学车、练车。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机动车、电动助力车者,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、电动助力车。车辆和行人校园内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,各类车辆校园内减速慢行,禁止鸣笛。

第十五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,车况正常、车容整洁、安全性能良好。

第十六条 各类残疾人乘用车,驾驶、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,谨慎慢行。

第十七条 公安、消防、救护、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,除执行公务外,应由主管部门申请,经武装保卫处(部)批准,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。

第十八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,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提前向武装保卫处(部)申请,办理有关手续,并服从指挥,按规定行驶、停放,不得阻碍交通。

第十九条 各类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指定的停车位依序停放,并且朝向一致。不得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乱停乱放,禁止占用消防通道,不得妨碍道路交通。

第二十条 驾乘人员在校内停放车辆,应注意车辆安全,贵重物品自身携带;车辆被盗、被损、财物丢失者,责任自负。

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,驾乘人员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驾乘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救助,并迅速向交管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,同时向学校和武装保卫处(部)报告。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,应标明位置。仅造成轻微人身、财产损失,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,基本事实清楚,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,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,即刻撤离现场,恢复交通。

第五章 附  则

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各类车辆和人员,由武装保卫处(部)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必要时,可采取张贴违规通知单、曝光等措施进行警告。

第二十三条 经教育和警告,仍不服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本校车辆、人员,取消门禁放行,禁止进出校园。

第二十四条 经教育和警告,仍不服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外来车辆、人员,学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离开校园。

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院武装保卫处(部)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